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

「教育法規」期中考試重點

國立嘉義大學96學年第二學期「教育法規」期中考試重點



  壹、是非題

        貳、選擇題



    請參閱參考資料p.13-1~4



  參、名詞解釋



          1.法律與行政命令。 (丁p.1-4~6)

    2.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。 (資料1-60第150條;1-61第159條)

    3.法與條例。 (資料1-31)

    4.綱要與標準。 (資料1-31)

    5.細則與準則。 (資料1-31)

    6.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。 (丁p.1-7資料1-72~73)

    7.學習權。 (資料2-15)

    8.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

    9.體制外學校教育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0.在家自行教育



  肆、問答題



    一、請寫出與國民中小學業務有關的教育部單位。 (丁p.1-22)

    二、除少數縣市外,一般縣市政府教育處會設哪五個科(自97年起,縣市政府

      教育局改名為”教育處”,其內部各”課”改為”科”)? (丁p.1-29~30)

    三、教育法規的意義?並申述之。 (丁p.1-2,1-3)

    四、教育權的意義與內涵為何?(資料2-7~8)教育基本法中對教育權有那些規

      定? (第8條)

    五、教育基本法中,對於建全教育體制的規定有哪些? (丁p.1-10)

    六、教育基本法中,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的規定有哪些?(第9條)

    七、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的問題為何?如何改進? (資料3-7~8)

    八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與功能為何? (第10條)



  考試題型:是非題5題、選擇題5題、三個解釋名詞、三題問答題。



  考試日期:4月10日(Thursday) pm.1:30~2:50(80分鐘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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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命令:



 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、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  

 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其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

  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。



行政規則:



 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,或長官對屬官,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

  秩序及運作,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、抽象之規定。



法:



  屬於全國性、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稱之。



條例:



  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。



綱要:



  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稱之。



標準:



  屬於規定一定程度、規格或條件者稱之。



細則:



  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。



準則:



  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、範式或程序者稱之。



自治法規:



  直轄市、縣市、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,制定自

  治法規。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,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,稱自治

  條例;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,並發布或下達者,稱自治規則。



學習權:



  依照聯合國教科文一九八五年發表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,對學習權

  的意涵界定如下:「學習權:閱讀和書寫的權利;提出問題和思考問題的權

  利;想像和創造的權利;了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的權利;接受教育資源的

  權利;發展個人和集體技能的權利。」



體制外學校教育:



  屬於正式學校以外的另類學校,其經營方式有特定的經營理念,不像現在之

  公私立學校受到較多的法令規範。



在家自行教育:



  父母讓孩子在家裡接受教育,由父母自己或委託他人擔任教職工作,孩子不

  必到學校接受教育。



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:



  民間團體或家長基於教育理念,自行組織機構或在家施行教育,不在固定校 

  區,並以實驗課程為主進行教學,以實現其教育理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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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寫出與國民中小學業務有關的教育部單位。



在中小學業務的關係方面,與高級中學業務有關者為中等教育司,與職業學

校業務有關者為執業教育司,與國民中學、國民小學、幼稚園業務有關者為

國民教育司,與特殊教育業務有關者為特殊教育工作小組。與各級學校訓導

輔導業務有關者為訓育委員會,與各級學校體育衛生業務有關者為體育司。



二、除少數縣市外,一般縣市政府教育處會設哪五個科?



學務管理課、國民教育課、社會教育課、體育保健課、特殊教育與幼兒教育

課。



三、教育法規的意義?並申述之。



所謂教育法規是指政府或教育機構,經由一定程序訂出教育運作的法律或命

令,以促進教育的正常發展,達成教育的目標。根據此一定義,則有以下四

種概念:一、定訂教育法令的主體是政府或教育機構;二、教育法令包括教

育法律與命令;三、教育法令的訂定應經一定的程序;四、教育法令的目的

在達成教育目標。



四、教育權的意義與內涵為何?



教育權,即是一種教育的權利,因此涉及到兩大層面:個體接受教育的權利

、決定教育發展的權利。因此,教育權的內涵在於,個體無論性別、種族、

膚色、宗教、家庭背景或社經地位,都能享有受教的權利;而為讓個體接受

適性而健全的教育,國家、學校、家長都有參與決定教育事務的權利。而在

教育基本法第一條提到,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,確立教育基本方

針,健全教育體制,特制定本法。



五、教育基本法中,對於建全教育體制的規定有哪些?



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(第七條)

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限劃分(第九條)

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(第十條)

國民基本教育年限延長;並採小班小校(第十條)

學校教育、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平衡發展,並推動終身教育(第十二條)





六、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的問題為何?如何改進?



問題:一、中央政府教育權限過於膨脹,影響地方教育功能發揮

二、地方政府過於仰賴中央指示,缺乏自創教育發展特色

三、政府教育權限存有模糊地帶,致使中央地方產生爭執



改進:一、回歸教育基本法規定,修正其他相關法規

二、修訂教育部組織法,使其符合教育基本法精神

三、落實地方制度法,提供地方法定教育權限

四、訂定地方教育組織法,建構完備教育行政體制



七、教育基本法中,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權的規定有哪些?



  中央的教育權限如下:一、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

二、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

三、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,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

四、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

五、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

六、教育統計、評鑑與政策研究

七、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

八、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、教育工作者、少數民族及弱勢

        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、扶助或促其發展。

  

  至於地方政府的教育權,僅在第十條提到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

  委員會,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、諮詢、協調及評鑑等事宜。(基本上

  地方政府教育權限由地方自治法規定,教育基本法只有對中央教育權限定義

  較為清楚。)



八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與功能為何?



  審議委員會之組成,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長為召集人,成員應

  包含教育學者專家、家長會、教師會、教師、社區、弱勢族群、教育及學校

  行政人員等代表;主要功能在於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、諮詢、協調及評

  鑑等事宜。


4 則留言:

  1. 這些我好像也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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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天ㄚ

    好多法規

    頭都昏了>"<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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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哇~~~~

    真是人腦創造出來殺腦細胞的高招阿

    也太難了吧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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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對阿

    超捧場ㄉ

    以後我也會來常逛你ㄉ無名跟留言

    夠意思吧˙ˇ˙

    也希望你能每天頭我一票喔

    >"<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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